2007/02/14 |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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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商务英语0406  蔡燕萍

 

[内容摘要]本文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其危害性等方面入手,指出外贸企业应从资信调查、拟订合同、信用证审核等出口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着手,提高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能力,以期达到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全面认识,完善信用证支付制度,保障安全收汇的目的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信用证案件和纠纷日益增多,“软条款”信用证就常常以伪装的面目出现,成为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陷阱。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外贸流程的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这类信用证的普遍特点是,信用证的生效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参与配合,如果申请人或开证行不予配合,则受益人无法单方取得付款单据,进而无法议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类信用证实质上是单方可撤销的信用证,而非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它的成因一般有四种:

(一)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造成的软条款

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而产生的软条款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可以认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我方受益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软条款信用证的实质是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条件或障碍,控制受益人某些结汇单据的取得,使信用证银行信用又回到了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导致的软条款

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四)信用证受益人本身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软条款

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及其本质

(一)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

1.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此类软条款的本质就是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

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并签发通知。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开证行证实并签发通知,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UCP500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职责在于审核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是否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发票与提单、装箱单之间内容是否相符,而不涉及单据项下的货物,单据、货物完全分之。而在该案例中单据与货物不再独立,银行审查的内容,从单据扩展到更多的方面,它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信用证了。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2.附条件生效软条款。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特定条件满足以后信用证才生效。这种特定条件通常是由进口方加以控制,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这种信用款也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第二种情况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和开证申请人授权才付款”。第三种情况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

3.条款不完整,须修改才有效的软条款。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不发修改书,作为受益人的卖方则无法得到信用证的付款保障。因此该信用证还是无效的信用证。

(二)在信用证的单据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

1998年香港A公司向上海P公司采购货物,分三批交货,每批均单独开信用证支付。两公司商定信用证内容先由双方商定,但在信用证草稿中A公司加列这样一个条款:在所附单据中应有一张买方代表签署质量已经由买方抽检的证书。P公司自然不同意这一条款,经多次磋商未果,A公司的代表说这是为了出运前即知货物质量所要求的。这时P公司第一批交付的货物已备就,并领A公司的代表到货场看了货。双方又就信用证的该加列条款进行商讨,最后A公司的代表随手写了一张质量已经抽检的证书,并签了名。但在信用证草稿中该加列条款后又加列了这样一句话:“其签字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一致。”P公司对所加词句同样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最后A公司的代表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其签字与预留开证行签名绝对一致。然后,A公司依商议条款申请开来了信用证。P公司则按双方商定,信用证开立后就向A公司支付48万人民币佣金到深圳某银行帐内。P公司货发加拿大多伦多港,并交单结汇,但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所指代表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名有英文名的签名而无中文名的签名,审核该单据的结果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P公司附寄了该代表的声明书,但银行答复声明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受理。P公司方如梦初醒,惊呼上当。A公司这份信用证便是软条款信用证。

上述信用证的问题出在银行跟单信用证的那张客检证上。这类要求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客检证的“软条款”,对受益人和出口地银行极为不利。由于无法掌握开证申请人的有权签字人预留印鉴或签字,故对所提供的单据(客检证)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完全无知,因而收汇的安全性和及时性根本没有保障。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

(三)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有些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定相互矛盾,陷受益人于两难境地。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不得不违约,所遭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矛盾识别是指从信用证的条款中找出前后矛盾的条款,因为信用证支付规则要求必须达到单单一致,单据间的相互矛盾违反了信用证支付规则,势必造成难以收汇。这种相互矛盾的条款就是软条款。比如,如信用证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不管信用证软条款的定性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它会给受益人造成很大损失,或者会使受益人的收汇处于非常危险的不定状态之中。那么怎样才能有效的预防信用证软条款呢?

(一)深入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

做好贸易伙伴和开证行资信调查工作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多样,而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目的和方法也不一,特别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主观态度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很难把握和调查,只有通过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排除主观推断,及早防范。与资信良好的贸易商交易即使在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也不会被利用,而且,资信不好的开证行也会有倒闭的危险,所以,加强对国外银行和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十分必要的。

(二)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是以交易合同为基础而开立的,因此,谨慎设计合同条款,是预防信用证软条款的有效手段之一。这里的谨慎设计有两个方面应该足够重视:一是条款设计要统揽全局,要意识到虽然签订的是基础合同,但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收汇,信用证的设计也即收汇手段的设计应该是严密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信用证的一个根本原则是“独立原则”,即信用证虽然以合同为基础,一旦开立就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合同中的约定是信用证的基础和重要参照,只有把合同的条款约定得严谨和公平,今后在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审查的时候才会有参照,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出口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三)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

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该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做到尽早发现“软条款”。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因为银行决定是否议付的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不依据合同。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我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四)银企合作,共同防范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作为出口地银行,对带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来证通知时,应认真审证,将软条款列出,尤其要将隐蔽性较强的以特别条款方式出现的软条款列出,提请受益人注意,以便受益人及时联络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删除软条款;在收到国外开来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时,也可及时发出电报要求开证行传真一份带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以便在审单时加以核对,确保签字相符。另一方面,对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为了减少自身的收汇风险以及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原则上不宜做押汇和打包贷款业务。总之,银企双方应紧密合作,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在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拖欠问题日益突出,由软条款信用证导致的国际拖欠也不在少数。了解和熟练掌握软条款信用证的应用,对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和安全收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并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不仅要求业务人员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更要求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瞿步习.信用证中软条款与陷阱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分析[J].对外贸易实务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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