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4 |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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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文献综述

 

商务英语0406蔡燕萍27号

 

[摘要]信用证的产生与使用,以银行信用的介入,解决了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买卖双方信用风险,然而附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却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法律手段和工具,使信用证的受益人蒙受损失。本文就针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引言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结算中,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它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承担,使出口商能安全迅速收到货款,进口商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对交易各方都有利。但由于信用证本身的严格“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以及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特点,导致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在选择信用证付款时,故意在信用证中人为地设置软条款来拖延付款进而要求降价甚至拒付货款。因此,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损害了信用证收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有效地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时采取自我防范措施就变得十分重要。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

现实国际贸易中,有一些国外进口商对向我国出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确实存在,并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朱敏认为,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姜利作认为,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在加上对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会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信用证机制自身存在着缺陷,客观原因源自信用证机制自身的缺陷。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鹿士臣认为,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

做好贸易伙伴和开证行资信调查工作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多样,而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目的和方法也不一,特别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主观态度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很难把握和调查,只有通过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排除主观推断,及早防范。鹿士臣提出,与资信良好的贸易商交易即使在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也不会被利用,资信不好的贸易商对待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的行情而随心所欲,最终会导致受益人被拒付。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对国际贸易合同的拟定是及其重要的。朱敏提出,由于信用证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各种单据,对开证时间、有效期等均应规定得周密详细、无懈可击,最好能对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所以,在缮制合同时,对关键条款应尽可能制订得详细、明确、言简意赅,最好能在合同中阐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向或不应向银行提出的条款,避免L/C条款过于繁琐,而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姜作利提出,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我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银企合作,共同防范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丁煜提出,作为出口地银行,对带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来证通知时,应认真审证,将软条款列出,尤其要将隐蔽性较强的以特别条款方式出现的软条款列出,提请受益人注意,以便受益人及时联络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删除软条款;在收到国外开来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时,也可及时发出电报要求开证行传真一份带有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以便在审单时加以核对,确保签字相符。另一方面,对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为了减少自身的收汇风险以及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原则上不宜做押汇和打包贷款业务。总之,银企双方应紧密合作,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四、结语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了解和熟练掌握软条款信用证的应用,对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和安全收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立刻完全杜绝软条款的出现是不现实的,对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但这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情况下,受益人只能从自身出发,加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瞿步习.信用证中软条款与陷阱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分析[J].对外贸易实务2006.6

[2]姜作利.我国新建出口加工区防范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7

[3]鹿士臣.国际贸易中的欺诈及其防范技术[J].商业研究2001.10.12

[4]朱敏.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J].财税与金融2006.3

[5]丁煜.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J].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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